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法案正式實施後,對企業有什麼影響呢?

2016 年 7 月 14 日

擱置多時的「反避稅條款」,終於在7月12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未來企業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者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都要視為境內公司來課稅。

2012年時,財政部就曾提出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之4提出修正案,2013年立委卻以「恐引發台商出走潮」為理由,拉下協商,一擱置就擱了3年,4月初國調查記者同盟(ICIJ)公布了「巴拿馬文件」,又掀反避稅的訴求,行政院再提草案,終於在本週二(12日)三讀通過。 具體影響就是,以後不論天涯海角,企業在哪個天堂避稅,或者台灣有實際管理處所的企業,盈餘都需要課徵營業稅。

改變前後,對於企業的影響如下:

【受控外國公司(CFC)法令】 根據所得稅法修正條文43條之3,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未達但具有重大影響力,屬於受控外國公司(CFC)。
實施前:
甲公司透過英屬維京群島(BVI)的公司,投資海外A公司。A公司稅後盈餘不匯回,BVI公司可以盈餘保留不分配,台灣就課不到甲公司透過BVI賺的錢。
實施後:
BVI公司被視為「受控外國公司」,盈餘即使不匯回台灣,仍然屬於甲公司獲利,需要繳交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際管理處所(PEM)】 根據所得稅法修正條文43條之4,同時滿足「決策地」、「帳簿保存地」、「實際經營地」三項要件皆在台灣境內,則被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
實施前:
甲公司投資稅率低於17%的低稅率境外公司,但因境外公司非我國營利事業,無須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施後:
若符合相關3要件,境外公司則視為台灣公司,需繳交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10%的未分配盈餘稅。

反避稅條款實施後,財政部估計,一年可增加60億到70億元的稅收。 但是,暫時看得到吃不到。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財政部表示為了避免衝擊,加了兩個閘門,要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以及2018年被稱做國際版肥咖的CRS(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落實,就會實施了嗎?不,還有「子法規劃與宣導完成」這道柵欄,爾後才會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但不管如何,台灣總算向補強稅制漏洞的方向,又稍稍往前了一步。

發佈單位:天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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