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否仍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201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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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至大陸地區服務,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仍要併入申報?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國民不論受聘本國公司或第三地公司,於大陸地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均應依法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含扣繳、自繳)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A):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E):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採(C)與(D)較低者填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情形,應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並儘速主動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